依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新食品原料审查和批准共涉4类情形:“延期再审”、“建议不批准”、“终止审查”和“建议批准”。

Q1: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普通食品?
未列入药典的物品,省辖区30年以上生产经营的历史。
列入药典的物品,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
食物中天然存在含量比较高的食物成分。
普通食品经简单物理工艺制成的物品。
以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蛋白质为原料,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剂酶解制成的物质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7号公告)
Q2: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与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实质等同的判定是个案评估的过程。通常来说,原料来源于普通食品,经物理提纯工艺,营养成分或活性成分提高或浓缩了一定的倍数,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实质等同。
Q3: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与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
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会被判定为与新食品原料实质等同——
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相同;
工艺和质量要求基本一致。
Q4:其他终止审查的情况还有哪些?
可按照现有标准或法规执行的,也将终止审查。例如,终止审查的“大豆低聚糖”属于已有国家标准,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应按大豆低聚糖标准(GB/T22491-2008)有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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