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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复丨关于食品委托生产委托方资质问题

2026-08-14

  标题

  关于食品委托生产委托方资质问题的咨询

  内容

  老师您好: 即将实施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并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此处委托方的资质是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三者中的一个即可吗?

  委托方是食品生产企业,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此情况对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有要求吗?委托方的SC证是否需要包括被委托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

  盼回复,以便我们企业及时办理合规资质。

  回复单位

  青海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您的留言答复如下:

  一、法规依据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施行)第三条: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合规生产、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

  二、问题解答

  1.委托方资质三选一即可 委托方满足以下任一资质即符合法定要求:

  ①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

  ②食品经营许可证;

  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三者具备其一有效。

  2.委托方为持有SC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无需额外办理经营许可/预包装食品备案 食品生产许可证本身已包含自产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合法经营权限,无需重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3.委托方自身SC证,无需载明被委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品种明细 委托方SC许可范围是自身自有生产线生产的产品范围;委托代工的产品类别、品种明细,约束对象是受托生产企业的SC生产许可范围,不要求委托方SC覆盖该品类。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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